1、D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GB/T 26399—2011)第17条规定,220kV及以上稳控系统宜双重化配置,双重化配置的稳控系统在装置配置,交直流电源、输入与输出回路、跳闸出口、通信通道等均应完全独立且没有电气联系。稳控系统动作后不应启动重合闸和失灵保护。
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 755—2001)第2条规定,电力系统承受大扰动能力的安全稳定标准分为三级:①第一级标准:保持稳定运行和电网的正常供电;②第二级标准:保持稳定运行,但允许损失部分负荷;③第三级标准:当系统不能保持稳定运行时,必须防止系统崩溃并尽量减少负荷损失。
3、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遵守《电力监管条例》,每季度向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三公”调度工作情况。颁布《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工作管理规定》,规范“三公”调度管理。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
4、安全性指电力系统在运行中承受故障扰动(例如突然失去电力系统的元件,或短路故障等)的能力。通过两个特性表征:(1) 电力系统能承受住故障扰动引起的暂态过程并过渡到一个可接受的运行工况;(2) 在新的运行工况下,各种约束条件得到满足。安全分析分为静态安全分析和动态安全分析。
5、电力系统受到灾难性扰动的机会不太多 , 大量的情况是在正常状态下由于一系列不大的扰动的积累 , 使电力系统总的安全水平逐渐降低 , 以致进入警戒状态。在警戒状态下 , 虽然电压、频率等都在容许范围内。但系统的安全储备系数大大减少了 , 对于外界扰动的抵抗能力削弱了。
6、提供给各种生产、生活用途。 控制与保护系统:控制与保护系统主要用于监测、控制和保护电力系统的运行,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以上是电力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每个部分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电力系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能源支持。
1、电力系统受到事故扰动后保持稳定运行的能力。通常根据动态过程的特征和参与动作的元件及控制系统,将稳定性的研究划分为静态稳定、暂态稳定、小扰动动态稳定、电压稳定及中长期动态稳定。A1 静态稳定是指电力系统受到小干扰后,不发生非周期性失步,自动恢复到初始运行状态的能力。
2、《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是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于1981年修订的一部关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规则。
3、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4、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